赶走僧人后,寺院已不具备佛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问:请僧人入住寺院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后赶走僧人,由在家人管理寺院,这种作法对吗?
答:上述作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佛教寺院(政府已经批准的居士林和居士念佛组织除外,下同)具备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必须是三宝具足,即佛宝(佛像)、法宝(佛经)、僧宝(僧人),否则就不具备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赶走僧人后,寺院已经不具备佛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了。
二、佛教寺院如果没有僧人住持,而由在家不懂佛法的人住持,很可能会被一些外道或者邪教乘虚而入加以利用,也可能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因此,对于各地出现的寺院赶走僧人的事件不能掉以轻心。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赶走僧人后外道侵入搞迷信活动,甚至出现少数人借寺敛财的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寺院管理体制的规定如下:
(一)“凡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下同),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僧道管理。”“现有僧尼、喇嘛、道士(以下简称僧道)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也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僧道管理。”(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
(二)“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64页)(三)一切佛道教寺观“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坚决执行僧道管庙、以庙养庙、积极为四化服务的方针。”(《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38页)
(四)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宗教事务条例》,《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9日第二版)
综上所述,已经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必须由出家僧人负责住持和管理,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寺院如果没有僧人住持,或者僧人不能自主管理,由非宗教界人士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收入和捐款等行为,是违反中共中央宗教政策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文本节选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一书,作者系中国佛学院教师徐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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