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最后一天,国内外媒体热切关注的少林寺“上市风波”尘埃落定了。曾经的各种激烈议论、担心、道德义愤,好像也一并消失了。
河南省登封市政府明确表示,不论合资公司是否上市,少林寺的正当宗教行为都不会受到限制,宗教活动的正当权益也会得到有效保护。尤其重要的是,登封市政府、少林寺、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三方,当日口径一致对外:少林寺“上市”纯属误读,少林寺不会上市,少林寺利益不会受损。
表面上,这好像只是一个少林寺门票的经营权、名称权问题。实际上,它却涉及了当代中国佛教信仰的基本问题,恰好说明了佛教寺庙等神圣资源的空悬状态,表明了中国人对佛教信仰归属与认同的某种疑惑。
少林寺“上市风波”中,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少林寺上市是贱卖国有资产?
且不说那些充满感情的批评,笔者觉得来自法学界的意见最值得参考。他们的意见是,少林寺能否上市,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因为其上市后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少林寺的公益性。法学界认为,谈及少林寺上市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它以怎样的方式来上市。其主张的方法是通过与一个上市公司签订长期协议,将少林寺的门票收入、维护等捆绑与上市公司签订长期的合同。因为国家让寺庙收费是长期的稳定政策,不会随意改变。但寺院本身不能与上市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因为寺庙受宗教局、旅游局管理,所以这项合同不可能由寺院本身来签,最好由管理寺庙的两家单位共同签订。
但是,少林寺上市后的股权到底归谁?并不明晰。归国家、河南省政府?还是归宗教局、少林寺?对此,法学界的讨论很专业,他们也从中看出了少林寺上市的根本问题所在,这就是少林寺的寺产归属问题。法学界一般认为,少林寺寺产不是少林寺本身所有,少林寺仅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少林寺是国有资产,完全可以由政府来加以配置、使用,甚至是分配。很多人也因此才认为河南省登封市作为县级政府,无权处理国家财产。这也再次肯定了少林寺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国家公有特征。同时,这也无可争辩地说明了少林寺门票经营权与名称权的管理与使用,虽然涉及到宗教地位与功能主体性,但其问题的构成,却出自于少林寺寺产归属的界限不明,同时也是佛教、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限不明。
信仰与法律交织为一体。地方政府利用寺院知名度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这是法律问题;而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明白,少林寺的价值绝不局限于商业评估,这是信仰问题。如果政府将宗教文化作为赚钱工具,则是突破了宗教信仰与商业伦理的底线。少林寺一旦上市,它就会成为股民之财产,而不再属于佛教。那么,人们的佛教信仰将挂搭在何处呢?
寺产的国有或公有,表明佛教信仰与政府市场没有界限,说明佛教僧团无法自理这份如来家业。
中国佛教是中国所有宗教中得益于改革开放最多者。但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主体本非佛教,亦非寺庙,更不是佛教信仰大众,而是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和使用佛教资源方面,当代中国早已建构了一种传统,这就是政府与佛教的长期合作。因为佛教与社会没有界限,寺庙作为国有或公有资产,参与这一合作本来就属常见。而佛教资源的这种存在与发展形式,其社会学实质,就是让每一个信仰佛教的中国人能够不费成本地获得自己的信仰,从而避免了宗教神圣资源的稀缺性难题,使佛教信仰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中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信仰现象。
与此相应,佛教与国家社会之间也就没有了彼此的界限,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和社会生活的神圣化。然而,这也就使佛教信仰的实践与表达基础,同时获得了一种国有或公有的形式。本来只是一个个人的信仰生活问题,却因为寺庙财产的国有或公有,成为了一个国家政府必定要关心的事情,而每个佛教信仰者个体,同时也把自己的信仰与寺庙的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本来,一个佛教信仰者的宗教生活是否纯正、是否健康,与一座寺庙的存废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少林寺“上市风波”的激荡,说明了当今中国人的佛教信仰乃与寺庙的存废、寺产的公私归属问题紧密关联。寺庙的存废、寺产的公私归属,似乎同时就是佛教信仰的存废与公私认同。寺庙的危机,同时就是信仰的危机。民众之所以争议,正是觉得长久以来的信仰或信仰象征被商业所玷污了。也因此,少林寺“上市风波”,才会严重伤害了佛教信仰者的感情,甚至有可能颠覆中国佛教的基础。
一方面,人们强调,少林寺的寺产不属于少林寺和登封市,少林寺属于公共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人们也主张,少林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分别属于国家或少林寺僧众,登封市政府无权将少林寺上市。然而,说到底,少林寺的寺产究竟属于谁?这和当代佛教其它寺产一样,始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它们被高悬起来,似乎谁也不能做主,却又谁都可以做主。关键就在于一时一事的利益博弈。
值得指出的是,佛教寺产的这种高悬状态,一方面说明寺庙僧团并非它的法人代表,一方面也说明所有的佛教信徒也不是它的法律主体。而佛教寺产的这种高悬状态,最终制约着中国人表达信仰和实践信仰的方式方法。一个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寺庙成为了佛教信仰的主体,而谁能够处置寺庙这一神圣资源的人,谁似乎就是佛教信仰的主宰。
太虚大师的现代佛教革命,以寺产革命为中心,以佛教民主为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即反对把寺庙财产变为少数住持的私产,废除按法派继承遗产的制度,而要使佛教寺庙财产成为十方僧众所公有,以为供养有德长老、培养青年僧伽、兴办各种佛教事业之用。太虚大师根据教制革命的原则,立意要消灭佛门圣地私人占有寺产的封建主义,确定寺产为僧众共有,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政府也不例外,且负有保护之责。这样,太虚大师既为僧众争取了寺产所有权,也向政府提出了保护寺产的合法要求。
太虚大师的佛教革命最终失败了。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失败的后遗症,在半个多世纪之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呈现出来。这是因为佛教的寺产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落实。
如何配置与使用像佛教寺庙这种神圣资源,往往有政治的、市场的、习俗的、宗教的多种方法。不同的配置与使用方法,当然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而言,神圣资源的政治配置方法,会因为它的公共权力特征,而使个体的宗教信仰无法实现自己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进而整个国家、社会都会被牵扯进来,公然发生一些信仰偏爱,使人们不得不放弃那些力求要维护和实践的纯正信仰,最后构成信仰变异。
少林寺自北魏起,历经隋、唐、宋、元、明、清,都是国家出资修建维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清朝雍正年间,国库拨银9000两,奠定了今日少林寺殿堂的布局。少林寺的土地及殿堂,显然是国家财产。1949年的土地改革后,少林寺的土地归国有,使用权归少林寺僧众。历年来对少林寺的修整,也是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出资,故少林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无疑是国有或公有的。而在这次少林寺“上市风波”的争论之中,人们最反对的,似乎也是集中在登封市政府无权处置少林寺这样的国有或公有资产上面。有学者言其违宪,但何宪之有?
对此,笔者一直在思考,政府处理国家公有的寺产,是否就算是违背宪法上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既然寺产是公有,那么政府处置,就是在情理之中,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自由处置。所以,当我们忙于寺产维权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这些寺产的法律状态。这说明在当代社会变迁中,中国人宗教信仰的自由和纯正,似乎首先要始于宗教维权。
不过,这确实也有一个与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相违背,以及与宗教政策是否符合的问题?如果人们的宗教信仰,首先就被局限于寺庙的门票,没有门票就无法表达信仰、实践信仰,这就大有违宪之嫌了。
“少林寺上市”风波,让我们看到了宗教资源的公益性质正在被异化。从表面上看,这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但从深层次来说,这左右了无数公民的信仰方式。因为这种做法,将会控制中国社会中各种神圣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神圣资源公有,其信仰方式就不得不表现为国有或公有。就目前中国人的佛教信仰方式而言,不能把寺庙改造成为商业公司,同时也不能使用政治的神圣资源配置方式,而使广大信众的信仰无处挂靠,成为一介游魂。个中问题,就是笔者多年一直强调的宗教社会化、信仰社会化的要害。
实际上,地方政府利用少林寺知名度成立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是因为当代中国佛教的各类庙产,似乎就是垂死孤老的一笔无主遗产,早已成为各种社会集团势力觊觎的目标,从而使他们能够无视佛教教团的主体性,能够以国家或社会公益的多种名义,剥夺本来属于佛教教团的各类财产。
通过对“少林寺上市”风波的思考,人们终于明白了,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究竟是什么含义。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含义,不仅仅是对宗教信仰的认可,而且还是对宗教信仰实践方法及其实践条件的认可。无论这个条件是实在的硬件,还是文化的软件,更或者是宗教法制。一个非常基本的常识是,任何宗教寺庙或宗教组织绝不是公司企业,绝不应该经商、上市。如果一个宗教、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连这种基本常识都没有,还能奢谈什么精神与信仰!
因此,佛教的寺产,无论公有还是私有,它们首先是佛有。寺庙的法律归属本来就应当是寺庙,表现为寺庙以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形式的社会共有。否则,信仰私有,寺庙公有,这公私之间的空白如何填补?只有佛教信仰作为社会的建构,佛寺才会成为以信仰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只有佛教信仰具有了社会的实践方式,人们才不会担心一个寺庙的存废,以及它的存废会直接影响到佛教信仰的被颠覆。寺庙理应是社会共有的,它的存废与否,皆应取决于社会的互动与共识,而非官员、老板、甚至是僧人的个人意志。
为此,我很赞同这样的批评,当代中国不能出现类似于“宗教+商业+政治”的现象与机构。现在不能有,今后也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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