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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的古道 第十章 正业

发布时间:2023-08-25 09:13:12作者:大悲原文

第十章 正业

正业是佛教八正道戒律中的第二项,戒除三种错误的行为,即杀生、偷盗和邪淫。正如我们在前章中讨论过的,强调对一切众生要有同情心,只取别人所给与的东西。过一种纯净和贞节的生活。这些是五戒的前三戒。其余二戒是不妄语和不饮酒。遵守这些戒条的人,在陶冶性情、促进自己与他人和睦相处的正当关系时,不需要很多学问就能懂得这些基本修持的法则。这样的道德行为,给人以无畏、安全和平静的感觉。一切道德的生活,都是建立在慈和悲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我们在“正思惟”一章中已详细讨论过的。一个人没有慈和悲这两种显著的品德,不能真正被称为有道德的人。口业和身业没有慈和悲,也不能被认为是善的有益于身心的。一个人有了慈悲和深感内疚的好思想,肯定不会有杀生和偷盗等行为;而杀生等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是因为残忍、贪心和无知才干出来的事。

一些精神修养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心没有被调伏,总是找借口在语言或行为中作恶。“思想未摄护,身业亦未摄护,语业与意业亦复如是。”[i]

佛陀说:

愚人是因其行为而被知,圣人亦复如是,由于行为才被人知。

有三种品质之人,应知为愚者。何等为三?错误之身业、错误之语业、错误之意业。有此三种品质,应知为愚者。

有另外三种品质之人,应知为圣者。何等为三?正确之身业、正确之语业、正确之意业。有此三种品质,应知为圣者。

如是,诸比丘,汝等应作如是修持:“我等弃舍愚者所有之三事,培修圣者所有之三事。”诸比丘,汝等应作如是修持。[ii]

由自己的行为塑造自己的品质,无人能给别人以好的品质。每个人应当通过审思明辨,通过注意、努力、忆念和修定活动来建立它。正如一个人要精通一种技艺,必须努力学习。所以要精通高尚行为的技巧,就要依靠好而强有力的品质,他一定要刻苦,要警惕。正如威廉.霍斯所说的:

在所有情况下,好品质是一个人努力的结果。它不是从父母继承而来的,不是外界的优势创造的,不是出生、财富、天资或地位的附属品,而是一个努力的结果。

假若我们想获得一种有价值的高尚品质,我们就应该记住佛陀反对粗心大意和幻想的警语:

警惕,经常记住。[iii]

在性格的培养中,第一件必要的事是锻炼克制自己。例如,假若一个人专门讲享受,他的善行和品德就会下降──所有宗教和哲学导师都同意这一点。那些高兴饮酒的人,被冲动所驱使,享受快乐,是完全不能教育的,直到他们学会控制自己的心行为止。

节制是由于就道德上的考虑和好处而来的。特别是青年人,应当发展道德上的慈爱。因为慈爱滋养精神生活。没有节制的心,在无意义的活动中浪费自己的生命。品质是要建立的东西,这要依靠我们的决心。

但是持戒,决不是遵守法律条文。佛陀不是专横的法律制订者。在佛教中,没有强迫。俗人或比丘接受戒律是自愿的。

看佛陀如何训练它的弟子,是有趣的事。有一次,驯马者祗尸拜访佛陀,随之有了下面这样的对话:

──祗尸,汝是训练者,是驯马人,汝如何训练马,令其驯服?

──世尊,我训练马,令其驯服,采用温和与生硬二法,亦二法兼用。

──祗尸,若要驯服之马,不服从汝之训练,汝对此马将如何处置?

──世尊,在此种情况下,我杀之,理由为何?恐彼对我师氏族产生怀疑。现在,世尊,佛是驯服人之绝世训练者,世尊,佛如何训练人使其驯服?

──祗尸,我训练人,令其驯服,亦用温和与生硬二法,亦二法兼用。祗尸,此下为温和法:此是身善业,此是身善业之果;此是语善业,此是语善业之果;此是意善业,此是意善业之果。此是天(神),此是人。

祗尸,此下为生硬法:此是身恶业,此是身恶业之果;此是语恶业,此是语恶业之果;此是意恶业,此是意恶业之果。此是地狱,此是畜生界,此是恶鬼界。祗尸,如是为温和与生硬二法。(如上)

──世尊,若有人不服从佛之训练,佛将如何处置此人?

──祗尸,在此种情况下,我杀之。

──佛肯定不夺彼之生命,但佛为何说“祗尸,我杀之”?

──实如是,祗尸,如来不夺彼之生命。然若有人不服从温和与生硬二法及二法兼用之调御,如来认为与彼同住有智比丘无必要言及彼、劝告彼。祗尸,当如来与同住比丘认为某人无须说及与劝告时,此即在圣戒中杀人。[iv]

这一段对话,清楚地告诉我们,佛陀不对其弟子强加戒律。但是他作为有悲心的老师,对他们指出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以及其后果。佛陀又说:

我说:“诸比丘,汝等舍恶。”恶能被舍弃。若彼恶不能舍弃,我将不作如是说。因舍恶能做到,故我对汝等说:“诸比丘,汝等舍恶。”

若此恶之舍弃导致损失与痛苦,我将不说“舍恶”。

“诸比丘,汝等修善。”善能修持。若善不能修持,我将不作如是说。但因修善能做到,故我对汝等说:“诸比丘,汝等修善。”

若修善导致损失与痛苦,我将不说“汝等修善。”但因修善导致幸福与快乐,故我说“诸比丘,汝等修善。”

个人自愿遵守戒条,要由他作必要的努力来转变为行动。假若他漠不关心,他懒惰,别人以守戒的行为作榜样来劝说他、支持他,那是无益的,责任在他自己。《相应部》中说:

依照所下种,汝获其果实。

为善者得善,作恶者受恶。

种下善培植,汝享其果实。[v]

1.第一戒不杀生,对一切众生给与同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佛教的“众生”,包括一切有生命有呼吸的动物。被承认的一种事实是:一切活人或动物,都爱护生命和厌恶死亡。因为生命对一切众生都是宝贵的,他们的目的是保护生命、延长生命不受伤害,这甚至适用于那些有知觉最微小的动物。如说:

于求乐有情,刀杖加恼害。

但求自己乐,后世乐难得。[vi]

一切众生的快乐,取决于他们拥有生命。所以,剥夺他们的生命,包括剥夺人们一切喜爱的东西,这是极其残酷和无情的。因此,那些要杀害别人的人,为他们自己带来的是被杀者的仇恨与恶意,难道这还奇怪吗?《法句》说:

一切惧刀杖,一切皆爱生,

以自度他情,莫杀莫教杀。[vii]

如我彼亦是,如彼我亦然,

以自与他比,不杀不教杀。[viii]

不伤害,不屠杀其他生命,是一个佛教徒的标准,这是大家都感到的。以残忍成性对待动物的人,有机会时,很可能也是虐待人的人。当残忍的思想慢慢地发展到着魔程度时,就有可能成为残忍的癖好者。佛教典籍指出:

杀生之人,常在此生受苦,结局可悲。死后,其粗暴行为之业力,将长期迫使其进入苦难。若此等生命毁灭者投生富有之家,即是其体美、健康等,然其业力仍将随彼等进入坟墓。

另一方面:

向别人表示怜悯、不杀生之人,将得善生。若投生人间,将有健康、美貌、财富、权势、才智等。[ix]

正业就是正行。业的教义,是佛教的主要教义之一,是我们自己意志作用的行为,我们称之为“业”。假如一个人懂得业的作用和业报,他可能不会去冒不善行为的风险。恶行会得恶报,像“是则苦随彼,如轮随兽足。”[x]

值得注意而又有趣的是,近几年来,有些对业和来生作了一些研究。许多可信的故事,能够在吉纳.塞米纳拉小姐所写的最有趣的两本书中看到。[xi]

是的,世界似乎不圆满、不平等。在我们人类中,更不用说动物界了,我们看到有些人出生可怜,深陷灾难,极不愉快;而其他一些人则出生富贵、快乐,享受豪华的物质生活,根本不知道世界上有什么苦难。还有,少数得善报的人,被赋与敏锐的智慧和极大的精神才能;而另外许多人则完全是无知。为什么我们当中一些人健康、美貌、有朋友,而其他一些人则可怜的虚弱、贫穷而孤独呢?为什么有些人生来就长寿,而另外一些人则短命,在青春年华时就死去?为什么有些人生来就富裕、有名望、被人重视,而其他一些人则完全被忽视?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解答。

我们发现的这些巨大的差别,不是外力或超然的神力所造成的,而是由我们自己的行为和反应所致。所以,我们制造自己的业;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善还是恶,都是如此。

因此,所有的人都应该懂得停止伤害他人,培养充满同情和仁慈的无量心。杀就是杀,不管这种杀是为娱乐而杀,还是为食物、或为健康而杀,借口说“我是这个或那个好理由才杀的”如此等等为自己辩护,是毫无用处的。假若我们杀了,我们就应当坦率地承认,并认为那是不对的,倒不如直言不讳的好。

接着讨论关于素食主义的问题。佛教不禁止吃肉。假若你不看到、不听到、不怀疑一个动物是专为你而杀的,这种肉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就不能接受。在佛陀的教导中,没有规定或命令说佛教徒应当完全或主要以素为食。是否吃肉,纯粹是个人的事。不过吃受了精的蛋,是犯第一条不杀生戒的。

2.在正业之下,要遵守的第二戒是不偷盗,诚实地生活,只取自己分内应得的东西。窃取他人之物,虽不像夺取他人的生命那样严重,但这仍是一条严重的罪行。因为这夺去了他人的某种快乐享受。由于无人愿意被盗,不难理解,夺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错误的。怂恿一个人去盗窃的思想,永远不能是善的或好的。还有,偷盗导致暴力甚至谋杀。

容易违犯这条戒的,是那些从事商业买卖的人。因为商业界各种各样的欺诈和不诚实,都是在不能遵守第二条戒所出现的。一个人能用其笔和舌进行盗窃。社会上的人们,总是眼向外去哄骗和盗窃别人。这就使社会不可能有平安和快乐。

有人说因为贫穷而引起偷盗,这有其一定的真实性。但假若人们懒惰,逃避劳动,或者误用其聪明或职能,他们也会变穷的。接着他们就会冒行窃之险,去偷别人的财物。另外一些人可能认为要享受快乐生活,盗窃是容易做到的一种手段。这样,犯罪就会增加。减少贫困和消灭失业,是政府的职责。

偷盗,有各种形式。例如,一个雇员工作拖拉或工作不认真,但他仍获得全部报酬,这样他就是一个真正的盗贼。因为他得到的钱,不是他挣来的。假如雇主对工作负责的雇员不能付给适当的工资,这一条同样适用于他。所以,正如卡莱尔说:

你做一个诚实的人,那么你就可以相信世界是就少一个坏蛋。

3.正业之下应守的最后一条戒是“不邪淫”。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开示”和书中的知识之外,更需要的是自我控制。在《关于正思惟》一章中,我们详细讨论了纵欲和弃舍。在这里,根据佛教所说,我们将简单地尽力理解什么是性欲的错误。让我们首先听一听另一巴利文原典《增支部》开宗明义的经中所说的吧:

诸比丘,我知无任何其他色如女人之色吸引男人之心。诸比丘,女人之色注满男人之心。

诸比丘,我知无任何其他声……我知无任何其他香……我知无任何其他味……我知无任何其他触……如女人之声、香、味、触吸引男人之心,女人之声、香、味、触注满男人之心。

诸比丘,我知无任何其他色、声、香、味、触如男人之色、声、香、味、触吸引女人之心。诸比丘,女人之心注满此诸物。

这里是以正确语言解释性欲的一次说法,其真实性,无人能否认。佛陀描述性欲是人最强烈的冲动。假若一个人成为此种冲动的奴隶,即使是最刚强的人也会变弱,即使是圣人也可能降低身份。性欲的冲动,尤其是年青人,像一种火,需要慎重对待。假若不注意,不节制,它能够招致不可以言语形容的灾害。“无火如贪欲”,[xii]“诸情欲不灭,彼等仍燃烧。”

由于佛陀是一位讲求实际的哲学家,他不希望自己的在家信徒都过苦行生活。确实,他称他们为“在家行欲人”。佛陀知道人的生性和冲动,知道人的欲望和迫切需求,他不像对比丘所做的那样,不禁止在家信徒的性生活。但是他告诫他们,批判那些为满足性欲愿望的错误方法。他进一步推荐遵守八条斋戒,对在家弟子在斋戒日或要求的日期,特别强调要遵守第三条不邪淫戒。

假若一个人决定过独身生活,他就应做认真的努力,身、语、意要贞节。假若他不能坚持独身,也可以结婚,但他应当戒除错误的和有害的性行为。正如佛陀在《败亡经》[xiii]中所说的:

若男子溺爱女人(过放荡生活),是醉汉、是赌徒,挥霍自己所得─此是彼败亡之因。

不满足于己妻,若与妓女及他人之妻通奸──此是彼败亡之因。

青年已过,娶十余岁幼女为妻,因谨慎防范而不能入睡──此是彼败亡之因。

说到女人,佛陀简单地说:

放荡不羁与不道德之行为,是女人之腐败。[xiv]最好之妻是彼使其夫快乐。[xv]妻是最好之伴侣。[xvi]

戈德史密斯写道:

理想的妻子,在生活中能给予更多的服务,比穿着裙子的哲学家、咆哮的女英雄或泼妇王后要好。她使自己的丈夫、孩子幸福,比传奇般描述的整个职业是以箭杀人的女士品德伟大得多。

尸罗查拉比丘(麦基奇尼先生)写第三戒时,他说:

是我们的心每时每刻在造成我们是什么样子。在性欲这种事情中,心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确实,我们可以说,假若在这里心完全是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那么我们在别处就没有或无必要再警惕的人。

假若我们环顾自己周围,我们能够看到在这种性欲事情中过去由于缺乏心理上的控制所产生的人类种族。考虑到我们欢喜称之为“低级动物”的以及它们的性行为,在这里到底哪一种是真正的低级?是动物还是人?关于性行为,到底哪一种是正常的、有规律的?哪一种是不正常、没有规律的、是反常的?在这些问题上,动物是比较高级的,人是比较低级的。为何如此呢?简单地理由是:有思考能力的人,正确使用思考能力,就能使自己成为性冲动的主人;但是他在可悲的性欲中,使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实际造成自己比动物更加成为性冲动的奴隶。[xvii]

佛陀在《中部》第四十一经和他处解释第三戒,是有趣的和重要的。该经讲的是所有十善业和十不善业。下面是略加压缩的内容。

佛陀在答复婆罗门户主沙罗问为何有些人死后转生不好,而另外一些人则好的问题时说:

诸户主,有些人死后转生不好,是因彼等生活不如法,不正当,不和谐。

当时那些婆罗门不能完全理解佛陀所说的意思,要求他详细解释。佛陀答复说:

诸户主,有些人对众生残酷无情;有些人偷盗;有些人邪淫享乐,与受母亲、父亲、双亲、兄弟、姐妹或亲戚保护者(处女)发生关系,与有夫之妇、与(在此方面)应受惩罚之人,甚至与已订婚者[xviii]等发生性关系。

诸户主,此是有关身之非法、非正当与非和谐之三行。

佛陀接着说到语言中的四非法,即妄语、诽谤语、粗恶语和无益语。他说:

诸户主,有些人贪求。彼等贪求他人的财物,想:“属于彼者可属于我。”有些人恶毒,心坏,想:“让此等众生被打死,被屠杀或被消灭,不让彼等活命。”有些人有邪见、有颠倒之看法,想:“无布施与供养(之果报),无善恶之报应,无此世界亦无他世界(《义疏》:对在他世界者,无此世界;对在此世界者,无他世界。)无对父母(善恶之果报),无有情自然生起(此否认有天人),无出家者与婆罗门如法生活之善行所说此世他世、证得最高智慧(此否认一切智之诸佛)。”

诸户主,此是有关思想之非法、非正当与非和谐之三行。

佛陀接着解释有关身、语、意如法、正当与和谐的三行,与上面所说相反。

心里要很好地记住,就是佛陀作为宗教导师,向印度社会就道德范畴指出了正确和错误的方法以及不道德不严谨行为的恶果。但他从不干涉性欲的问题,从不以训诫或某种方法来插手,因为这些是政府的事。不过在自己的“王国”以内,就是说在他的教团范围以内,他的态度是不同的,有时他对弟子们很严格。他作为指导者和老师,经常告诫僧团的成员要注重善行,看到哪怕是极微小的错误都是可怕的,要庄重、安静和谨慎。这样,不愉快的人就会有那些愉快人的愉快和幸福,可能还会增多。[xix]

跟着佛陀并参加僧团的人,过着一种清淡的苦行生活,佛陀给他们特殊的训诫,禁止比丘有一切种类的性关系。但是比丘是自由的。假若他认为比丘生活太艰难,出家没有快乐,他可以脱去袈裟还俗,过一般人的在家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佛陀像慈父一样劝告并作解释,但他从来不强迫信徒违反各人自己的意愿过苦行生活。因为这是思想问题,必须这样对待才行。佛陀推荐的修定和其他行持获得的好处之一是高尚的目的──病态情况的消除,此种病态如不戒除而纵欲的结果可能会出现。

《法句》两首偈文(第246、247)列举了要遵守的戒,用一句话简略地说明了犯戒的恶果。偈文如下:

若人于世界,杀生说妄语,

取人所不与,犯于别人妻,

及耽湎饮酒,行为如是者,

即于此世界,毁掘自善根。[xx]

在这里和前一章,我们已经详细地讨论了五戒,这是皈依佛、法、僧成为佛教徒要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义务。在结束语中,简单地说一说佛陀给小沙弥罗侯罗的训诫,不是不必要的。他说:

──罗侯罗,汝作何想?镜之用途为何?

──作反照之用,世尊。

──即是如此,罗侯罗,身应一再反思而后作,语业与意业也应一再反思而后作。

接着佛陀又说,关于反思,假若一个人发现一种身业要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自他俱害,那是不善业,会产生痛苦,不应当作。假若反思一种身业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或自他均不伤害,此为善业,产生快乐,应当作。同样,语业和意业亦复如是。

佛陀接着说:

罗侯罗,凡过去出家者或婆罗门,曾净化身业、语业与意业,彼等一再反思之后,已如是作;凡未来出家者婆罗门将净化身业、语业与意业,彼等一再反思之后,将如是作;凡现在出家者或婆罗门净化身业、语业与意业,彼等一再反思之后,均如是作。罗侯罗,故汝应如是修:“我等一再反思之后,将净化身业;我等一再反思之后,将净化语业;我等一再反思之后,将净化意业。”罗侯罗,汝应作如是修。[xxi]

细心读此压缩《经》的人,会懂得佛陀是怎样善于指出人的心理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对自己和对他人对佛教的看法。“如我是,彼等亦是”这样的标准,是我们都能接受的。

人给自己的欲望和嗜好让路的倾向是很强烈的。但常常是在采取行动以前,考虑的不周到。所以,产生不是他所希望的结果。此《经》中说,由定产生的反思和考虑,是佛陀所强调的。对沙弥罗侯罗的忠告,虽然是在二十五个世纪以前所说的,但在今天仍然适用。好的忠告体现永恒的真理,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的。

注释:

[i] 《增支部》第一卷第二六一页。

[ii] 《增支部》第一卷第一O二页。

[iii] 《长部》第二卷第一二O经。

[iv] 《增支部》第二卷第一一一页。

[v] 《相应部》第一卷第二二七页。

[vi] 《法句》第一三一偈。

\

[vii] 《法句》第一三O偈。

[viii] 《经集》第七O五偈。

[ix] 《增支部》第三卷第四O页;《中部》第一三五经(《小业分别经》Culakammavibhanga-sutta)。

[x] 《法句》第一偈。

[xi] 吉纳.塞米纳拉小姐(Miss Gina Cerminara)著Many Mansions。

[xii] 《法句》第二六二偈。(按:第二六二偈无此意,可能有误。叶均译《法句》等二五一偈首句是此意。──译者)

[xiii] Parabhava-sutta(《败亡经》);《经集》第一六、一八、二O偈。

[xiv] 《法句》第二四二偈。(叶均译为“邪行妇人秽”──译者)

[xv] 《相应部》第七页。

[xvi] 《相应部》第一卷第三七页。

[xvii] 《五戒》(科伦坡)。

[xviii] 意为“以花蔓装饰订婚”。

[xix] 《毗奈耶》;《增支部》第三卷第六七页。

[xx] “繁荣与幸福”之根。

[xxi] 《中部》第六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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